關于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 財稅[2016]53號、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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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
財稅〔2016〕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為深化財稅體制改革,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加快生態文明建設,現就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資源稅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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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有效發揮稅收杠桿調節作用,促進資源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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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清費立稅。著力解決當前存在的稅費重疊、功能交叉問題,將礦產資源補償費等收費基金適當并入資源稅,取締違規、越權設立的各項收費基金,進一步理順稅費關系。
二是合理負擔。兼顧企業經營的實際情況和承受能力,借鑒煤炭等資源稅費改革經驗,合理確定資源稅計稅依據和稅率水平,增強稅收彈性,總體上不增加企業稅費負擔。
三是適度分權。結合我國資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異較大等實際情況,在不影響全國統一市場秩序前提下,賦予地方適當的稅政管理權。
四是循序漸進。在煤炭、原油、天然氣等已實施從價計征改革基礎上,對其他礦產資源全面實施改革。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對水、森林、草場、灘涂等自然資源開征資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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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全面實施清費立稅、從價計征改革,理順資源稅費關系,建立規范公平、調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資源稅制度,有效發揮其組織收入、調控經濟、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的作用。
二、資源稅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擴大資源稅征收范圍。
1.開展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工作。鑒于取用水資源涉及面廣、情況復雜,為確保改革平穩有序實施,先在河北省開展水資源稅試點。河北省開征水資源稅試點工作,采取水資源費改稅方式,將地表水和地下水納入征稅范圍,實行從量定額計征,對高耗水行業、超計劃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區取用地下水,適當提高稅額標準,正常生產生活用水維持原有負擔水平不變。在總結試點經驗基礎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將選擇其他地區逐步擴大試點范圍,條件成熟后在全國推開。
2.逐步將其他自然資源納入征收范圍。鑒于森林、草場、灘涂等資源在各地區的市場開發利用情況不盡相同,對其全面開征資源稅條件尚不成熟,此次改革不在全國范圍統一規定對森林、草場、灘涂等資源征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統稱省級)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根據森林、草場、灘涂等資源開發利用情況提出征收資源稅的具體方案建議,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二)實施礦產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
1.對《資源稅稅目稅率幅度表》(見附件)中列舉名稱的21種資源品目和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金屬礦實行從價計征,計稅依據由原礦銷售量調整為原礦、精礦(或原礦加工品)、氯化鈉初級產品或金錠的銷售額。列舉名稱的21種資源品目包括:鐵礦、金礦、銅礦、鋁土礦、鉛鋅礦、鎳礦、錫礦、石墨、硅藻土、高嶺土、螢石、石灰石、硫鐵礦、磷礦、氯化鉀、硫酸鉀、井礦鹽、湖鹽、提取地下鹵水曬制的鹽、煤層(成)氣、海鹽。
對經營分散、多為現金交易且難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則,仍實行從量定額計征。
2.對《資源稅稅目稅率幅度表》中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產品,按照從價計征為主、從量計征為輔的原則,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計征方式。
?。ㄈ┤媲謇砩婕暗V產資源的收費基金。
1.在實施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的同時,將全部資源品目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止征收價格調節基金,取締地方針對礦產資源違規設立的各種收費基金項目。
2.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涉及礦產資源的收費基金進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國家規定、地方越權出臺的收費基金項目要一律取消。對確需保留的依法合規收費基金項目,要嚴格按規定的征收范圍和標準執行,切實規范征收行為。
(四)合理確定資源稅稅率水平。
1.對《資源稅稅目稅率幅度表》中列舉名稱的資源品目,由省級人民政府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具體適用稅率建議,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核準。
2.對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稅目和適用稅率,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3.省級人民政府在提出和確定適用稅率時,要結合當前礦產企業實際生產經營情況,遵循改革前后稅費平移原則,充分考慮企業負擔能力。
?。ㄎ澹┘訌姷V產資源稅收優惠政策管理,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效率。
1.對符合條件的采用充填開采方式采出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50%;對符合條件的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30%。具體認定條件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2.對鼓勵利用的低品位礦、廢石、尾礦、廢渣、廢水、廢氣等提取的礦產品,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減稅或免稅,并制定具體辦法。
(六)關于收入分配體制及經費保障。
1.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此次納入改革的礦產資源稅收入全部為地方財政收入。
2.水資源稅仍按水資源費中央與地方1:9的分成比例不變。河北省在繳納南水北調工程基金期間,水資源稅收入全部留給該省。
3.資源稅改革實施后,相關部門履行正常工作職責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財政統籌安排和保障。
(七)關于實施時間。
1.此次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及水資源稅改革試點,自2016年7月1日起實施。
2.已實施從價計征的原油、天然氣、煤炭、稀土、鎢、鉬等6個資源品目資源稅政策暫不調整,仍按原辦法執行。
三、做好資源稅改革工作的要求
?。ㄒ唬┘訌娊M織領導。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資源稅改革工作的領導,建立由財稅部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的工作機制,及時制定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統籌安排做好各項工作,確保改革積極穩妥推進。對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采取適當措施妥善加以解決,重大問題及時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報告。
?。ǘ┱J真測算和上報資源稅稅率。各省級財稅部門要對本地區資源稅稅源情況、企業經營和稅費負擔狀況、資源價格水平等進行全面調查,在充分聽取企業意見基礎上,對《資源稅稅目稅率幅度表》中列舉名稱的21種實行從價計征的資源品目和粘土、砂石提出資源稅稅率建議,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16年5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報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同時附送稅率測算依據和相關數據(包括稅費項目及收入規模,應稅產品銷售量、價格等)。計劃單列市資源稅稅率由所在省份統一測算報送。
(三)確保清費工作落實到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中央統一規定,對涉及礦產資源的收費基金進行全面清理,落實取消或停征收費基金的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執行,不得以其他名目變相繼續收費。對不按規定取消或停征有關收費基金、未按要求做好收費基金清理工作的,要予以嚴肅查處,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各省級人民政府要組織開展監督檢查,確保清理收費基金工作與資源稅改革同步實施、落實到位,并于2016年9月30日前將本地區清理收費措施及成效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ㄋ模┳龊盟Y源稅改革試點工作。河北省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工作的領導,建立試點工作推進機制,及時制定試點實施辦法,研究試點重大問題,督促任務落實。河北省財稅部門要與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深入基層加強調查研究,跟蹤分析試點運行情況,及時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報告試點工作進展情況和重大政策問題。
?。ㄎ澹┘訌娦麄饕龑?。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廣泛深入宣傳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重要意義,加強政策解讀,回應社會關切,穩定社會預期,積極營造良好的改革氛圍和輿論環境。要加強對納稅人的培訓,優化納稅服務,提高納稅人稅法遵從度。
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涉及面廣、企業關注度高、工作任務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提高認識,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上來,切實增強責任感、緊迫感和大局意識,積極主動作為,扎實推進各項工作,確保改革平穩有序實施。
附件:資源稅稅目稅率幅度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5月9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資源稅改革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6〕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為切實做好資源稅改革工作,確?!敦斦繃叶悇湛偩株P于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6〕53號,以下簡稱《改革通知》)有效實施,現就資源稅(不包括水資源稅,下同)改革具體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資源稅計稅依據的確定
資源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銷售量,各稅目的征稅對象包括原礦、精礦(或原礦加工品,下同)、金錠、氯化鈉初級產品,具體按照《改革通知》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幅度表》相關規定執行。對未列舉名稱的其他礦產品,省級人民政府可對本地區主要礦產品按礦種設定稅目,對其余礦產品按類別設定稅目,并按其銷售的主要形態(如原礦、精礦)確定征稅對象。
(一)關于銷售額的認定。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運雜費用。
運雜費用是指應稅產品從坑口或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費用。運雜費用應與銷售額分別核算,凡未取得相應憑據或不能與銷售額分別核算的,應當一并計征資源稅。
(二)關于原礦銷售額與精礦銷售額的換算或折算。
為公平原礦與精礦之間的稅負,對同一種應稅產品,征稅對象為精礦的,納稅人銷售原礦時,應將原礦銷售額換算為精礦銷售額繳納資源稅;征稅對象為原礦的,納稅人銷售自采原礦加工的精礦,應將精礦銷售額折算為原礦銷售額繳納資源稅。換算比或折算率原則上應通過原礦售價、精礦售價和選礦比計算,也可通過原礦銷售額、加工環節平均成本和利潤計算。
金礦以標準金錠為征稅對象,納稅人銷售金原礦、金精礦的,應比照上述規定將其銷售額換算為金錠銷售額繳納資源稅。
換算比或折算率應按簡便可行、公平合理的原則,由省級財稅部門確定,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二、關于資源稅適用稅率的確定
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按《改革通知》要求提出或確定本地區資源稅適用稅率。測算具體適用稅率時,要充分考慮本地區資源稟賦、企業承受能力和清理收費基金等因素,按照改革前后稅費平移原則,以近幾年企業繳納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金額(鐵礦石開采企業繳納資源稅金額按40%稅額標準測算)和礦產品市場價格水平為依據確定。一個礦種原則上設定一檔稅率,少數資源條件差異較大的礦種可按不同資源條件、不同地區設定兩檔稅率。
三、關于資源稅優惠政策及管理
(一)對依法在建筑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通過充填開采方式采出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50%。
充填開采是指隨著回采工作面的推進,向采空區或離層帶等空間充填廢石、尾礦、廢渣、建筑廢料以及專用充填合格材料等采出礦產品的開采方法。
(二)對實際開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30%。
衰竭期礦山是指剩余可采儲量下降到原設計可采儲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務年限不超過5年的礦山,以開采企業下屬的單個礦山為單位確定。
(三)對鼓勵利用的低品位礦、廢石、尾礦、廢渣、廢水、廢氣等提取的礦產品,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給予減稅或免稅。
四、關于共伴生礦產的征免稅的處理
為促進共伴生礦的綜合利用,納稅人開采銷售共伴生礦,共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共伴生礦暫不計征資源稅;沒有分開核算的,共伴生礦按主礦產品的稅目和適用稅率計征資源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關于資源稅納稅環節和納稅地點
資源稅在應稅產品的銷售或自用環節計算繳納。以自采原礦加工精礦產品的,在原礦移送使用時不繳納資源稅,在精礦銷售或自用時繳納資源稅。
納稅人以自采原礦加工金錠的,在金錠銷售或自用時繳納資源稅。納稅人銷售自采原礦或者自采原礦加工的金精礦、粗金,在原礦或者金精礦、粗金銷售時繳納資源稅,在移送使用時不繳納資源稅。
以應稅產品投資、分配、抵債、贈與、以物易物等,視同銷售,依照本通知有關規定計算繳納資源稅。
納稅人應當向礦產品的開采地或鹽的生產地繳納資源稅。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決定。
六、其他事項
(一)納稅人用已納資源稅的應稅產品進一步加工應稅產品銷售的,不再繳納資源稅。納稅人以未稅產品和已稅產品混合銷售或者混合加工為應稅產品銷售的,應當準確核算已稅產品的購進金額,在計算加工后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時,準予扣減已稅產品的購進金額;未分別核算的,一并計算繳納資源稅。
(二)納稅人在2016年7月1日前開采原礦或以自采原礦加工精礦,在2016年7月1日后銷售的,按本通知規定繳納資源稅;2016年7月1日前簽訂的銷售應稅產品的合同,在2016年7月1日后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按本通知規定繳納資源稅;在2016年7月1日后銷售的精礦(或金錠),其所用原礦(或金精礦)如已按從量定額的計征方式繳納了資源稅,并與應稅精礦(或金錠)分別核算的,不再繳納資源稅。
(三)對在2016年7月1日前已按原礦銷量繳納過資源稅的尾礦、廢渣、廢水、廢石、廢氣等實行再利用,從中提取的礦產品,不再繳納資源稅。
上述規定,請遵照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5月9
附件
資源稅稅目稅率幅度表
序號 |
稅目 |
征稅對象 |
稅率幅度 |
|
1 |
金屬礦 |
鐵礦 |
精礦 |
1%-6% |
2 |
金礦 |
金錠 |
1%-4% |
|
3 |
銅礦 |
2%-8% |
||
4 |
鋁土礦 |
原礦 |
3%-9% |
|
5 |
鉛鋅礦 |
精礦 |
2%-6% |
|
6 |
鎳礦 |
精礦 |
2%-6% |
|
7 |
錫礦 |
精礦 |
2%-6% |
|
8 |
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金屬礦產品 |
原礦或精礦 |
稅率不超過20% |
|
9 |
非金屬礦 |
石墨 |
精礦 |
3%-10% |
10 |
硅藻土 |
精礦 |
1%-6% |
|
11 |
高嶺土 |
原礦 |
1%-6% |
|
12 |
螢石 |
精礦 |
1%-6% |
|
13 |
石灰石 |
原礦 |
1%-6% |
|
14 |
硫鐵礦 |
精礦 |
1%-6% |
|
15 |
磷礦 |
原礦 |
3%-8% |
|
16 |
氯化鉀 |
精礦 |
3%-8% |
|
17 |
硫酸鉀 |
精礦 |
6%-12% |
|
18 |
井礦鹽 |
氯化鈉初級產品 |
1%-6% |
|
19 |
湖鹽 |
氯化鈉初級產品 |
1%-6% |
|
20 |
提取地下鹵水曬制的鹽 |
氯化鈉初級產品 |
3%-15% |
|
21 |
煤層(成)氣 |
原礦 |
1%-2% |
|
22 |
粘土、砂石 |
原礦 |
每噸或立方米0.1元-5元 |
|
23 |
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產品 |
原礦或精礦 |
從量稅率每噸或立方米不超過30元;從價稅率不超過20% |
|
24 |
海鹽 |
氯化鈉初級產品 |
1%-5% |
備注:
1.鋁土礦包括耐火級礬土、研磨級礬土等高鋁粘土。
2.氯化鈉初級產品是指井礦鹽、湖鹽原鹽、提取地下鹵水曬制的鹽和海鹽原鹽,包括固體和液體形態的初級產品。
3.海鹽是指海水曬制的鹽,不包括提取地下鹵水曬制的鹽。